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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原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一、招标文件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7 修改如下: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2)联合体各方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4)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增加“(19)投标人(或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单位或投标人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具备智慧照明平台系统开发能力。中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其具有智慧照明平台系统开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如业绩合同等)供招标人或业主单位核查。经核查如其不具备智慧照明平台系统开发能力,招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上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处理”。
二、投标人疑问回复:
1、关于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
提问:我单位提供项目经理业绩1个、技术负责人业绩1个,是否满足满分要求。
回复: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若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业绩1个、技术负责人业绩1个,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视为2个业绩予以计分。
2、根据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标准(p66)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请问拟委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各提供一个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若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业绩1个、技术负责人业绩1个,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视为2个业绩予以计分。
3、请问我单位拟委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获****点击查看协会颁发的“2022年度**市政工程优质奖”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4、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即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此条款不合理。请修改。 建议修改为: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 2 家;
(2)联合体各方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中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要求;
(3)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中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 3.1.6 信誉要求;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点击查看
地址:**市**路550号
联系人:曹工
电 话:0551-****点击查看2248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点击查看3177、****点击查看3831
2025年5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