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用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因办理年检证书在有效期内而不能提供的,则应提供企业法人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如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则评委不予采信; 3、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证书上记载的聘用单位应是该供应商,且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带有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 (2)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在在建工程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并按采购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4、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与该职称直接对应的相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 5、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员、现场专职安全员)各1人,拟派本项目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施工员和质量(检)员须具备岗位证书;现场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带有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省外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的,应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点击查看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6、供应商须提供最终磋商承诺书作为磋商供应商最终报价承诺的证明材料;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供应商须以独立身份参与磋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