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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点击查看大学**校区(项目名称/工程名称)(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二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点击查看大学**校区(项目名称)已由****点击查看委员会(项目审批、****点击查看机关名称)以省发展改****点击查看大学**校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苏发改社会发[2025]19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点击查看,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点击查看政府投资: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为****点击查看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二标段(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 ||||||||||||||||||||||||||||
2.1.1 建设地点:位于**市**区前洲街道城铁站区(地块**曙光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中惠大道、北至**大道)。 | ||||||||||||||||||||||||||||
2.1.2 建设规模: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5#体育场看台、6#体育馆、7#****点击查看中心、8#行政科研综合楼(含地下室)、18#门卫、南区地下车库等;总建筑面积约5741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513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276平方米);建筑物层数(最大):16层;建筑物高度(最大):约83.30m;单体建筑面积(最大):约20494平方米,单跨跨度(最大)约62.4米,网架高度3.04米。 ,单跨跨度 39 米以上建筑物 | ||||||||||||||||||||||||||||
2.1.3 合同估算价:46000.0万元 | ||||||||||||||||||||||||||||
2.1.4 工期要求:486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01日,竣工日期:2027年03月31日 | ||||||||||||||||||||||||||||
2.2 招标范围:招标图纸范围及工程量清单****点击查看大学**校区(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二标段工程,主要单体有5#体育场看台、6#体育馆、7#****点击查看中心、8#行政科研综合楼(含地下室)、18#门卫等,专业工程包括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含热水)、电气安装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光伏太阳能工程、各单体泛光照明、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含门窗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舞台机械、体育工艺、室内标识标牌等,并包含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调试、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工程保险和安全文明服务等工作。 ,单跨跨度 39 米以上建筑物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含)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近三年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业绩,公共建筑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定义为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经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认可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类似工程金额以施工合同金额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落款日期至本工程资格预审公告发布首日起计算(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提供的业绩为准)。上述材料均以**省公共**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的信息为准。 自2023/09/24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4/09/24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5/06/24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含)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委派;2)提交所有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及权利和义务;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在职员工;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5)联合体的组成单位(即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6)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本工程资格预审公告3.3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7)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8)信用考核结果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准;9)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提醒: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 ||||||||||||||||||||||||||||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资格预审方法 | ||||||||||||||||||||||||||||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 ||||||||||||||||||||||||||||
5.评标方法 | ||||||||||||||||||||||||||||
本工程采用 施工类评定分离(两阶段)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 ||||||||||||||||||||||||||||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6.1 获取时间:2025年09月24日 16:00 至2025年09月29日 23:59 ; | ||||||||||||||||||||||||||||
6.2 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 ||||||||||||||||||||||||||||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0月14日 9:30 | ||||||||||||||||||||||||||||
7.2 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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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