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现代家政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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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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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25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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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点击查看现代家政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点击查看现代家政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观山街道西二环 235 号**火车北站北大**项目(北大 **梦想城 1,2 号地块)2-S01 栋 4 层 1 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 1: 关于样品的要求前后矛盾,且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质疑事项 2:评分办法不清晰,****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质疑事项 3: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智能家居展示和休息区系统86寸智能平板 ,以上模块具有严重的品牌指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 1:关于样品的要求前后矛盾,且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项婴幼儿喂养AR增强现实虚实结合训练系统参数要“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可以让学生掌握原理,并明白在不同姿态下婴儿胃内的奶是否会发生返流。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指出:本品目口是口否需要提交样品 样品展示要求:/(若有可填) 特别提醒: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点击查看委员会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 求的内容进行说明。 一方面技术参数要求提供样品,另一方面招标文件要求无须提供样品,文件前后矛盾。且该参数书面描述清楚,无须提供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1、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质疑事项 2:评分办法不清晰,有于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产品质量保证第2条指出:“投标人或生产制造商拥有国家级家政实训室软件等类似标准规范开发经验的,计2分“。家政实训室软件是产品,不无国家级、省市级的行政级别:标准规范指向的是行业规范体系,而非具体产品。该项存在概念混淆与表述不清等问题,已对潜在投标人参与意愿、投标策略选择及最终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损害采购质量。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 3: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智能家居展示和休息区系统★86寸智能平板 ,以上模块具有严重的品牌指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该模块标注为本项目核心产品,但数量仅为一台,远达不到核心产品需满足的采购占比,明显具有设置违规情形。且根据我方调查,该模块技术参数指向“大华”品牌,除该品牌外,如:希沃、鸿合等一线品牌皆无法满足,具有严重的品牌指向性与排他性。除该品牌支持的投标供应商可参与此项目外,其他供应商根本无法参与,已严重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 法律依据: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 1:关于样品的要求前后矛盾,且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项婴幼儿喂养AR增强现实虚实结合训练系统参数要“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可以让学生掌握原理,并明白在不同姿态下婴儿胃内的奶是否会发生返流。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指出:本品目口是口否需要提交样品 样品展示要求:/(若有可填) 特别提醒: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点击查看委员会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 求的内容进行说明。 一方面技术参数要求提供样品,另一方面招标文件要求无须提供样品,文件前后矛盾。且该参数书面描述清楚,无须提供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1、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质疑事项 2:评分办法不清晰,有于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产品质量保证第2条指出:“投标人或生产制造商拥有国家级家政实训室软件等类似标准规范开发经验的,计2分“。家政实训室软件是产品,不无国家级、省市级的行政级别:标准规范指向的是行业规范体系,而非具体产品。该项存在概念混淆与表述不清等问题,已对潜在投标人参与意愿、投标策略选择及最终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损害采购质量。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 3: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智能家居展示和休息区系统★86寸智能平板 ,以上模块具有严重的品牌指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该模块标注为本项目核心产品,但数量仅为一台,远达不到核心产品需满足的采购占比,明显具有设置违规情形。且根据我方调查,该模块技术参数指向“大华”品牌,除该品牌外,如:希沃、鸿合等一线品牌皆无法满足,具有严重的品牌指向性与排他性。除该品牌支持的投标供应商可参与此项目外,其他供应商根本无法参与,已严重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 法律依据: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请求:(1)****点击查看公司秉持审慎原则,对现行招标参数和评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与竞争障碍后,重新组织招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 关于样品的要求前后矛盾,且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质疑理由: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项婴幼儿喂养AR增强现实虚实结合训练系统参数要“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可以让学生掌握原理,并明白在不同姿态下婴儿胃内的奶是否会发生返流。” 质疑回复:婴幼儿喂养AR增强现实虚实结合训练系统已列入本项目核心产品清单,招标文件已就核心产品作明确要求:“为配合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活动顺利进行。本项目只要求截图所投软件相关功能,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在合同签订前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对投标核心产品所有功能进行演示验证。(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在开评标过程中提供样品并演示,故该项质疑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不清晰,****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质疑理由:评分标准产品质量保证第2条指出:“投标人或生产制造商拥有国家级家政实训室软件等类似标准规范开发经验的,计2分“。家政实训室软件是产品,不无国家级、省市级的行政级别;标准规范指向的是行业规范体系,而非具体产品。该项存在概念混淆与表述不清等问题,已对潜在投标人参与意愿、投标策略选择及最终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损害采购质量。 质疑回复:本项目评分办法不存在投标供应商所述情况,请投标供应商按本项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执行,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3: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智能家居展示和休息区系统★86寸智能平板,以上摸块具有严重的品牌指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理由:该模块标注为本项目核心产品,但数量仅为一台,远达不到核心产品需满足的采购占比,明显具有设置违规情形。且根据我方调查,该模块技术参数指向“大华”品牌,除该品牌外,如:希沃、鸿合等一线品牌皆无法满足,具有严重的品牌指向性与排他性。除该品牌支持的投标供应商可参与此项目外,其他供应商根本无法参与,已严重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 质疑回复:采购文件中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是根据采购人对本项目系统要求进行设定的,主要参数均为目前国内同行业主流参数,是确保本项目建设达到预期设计目标的参数保证.在国内行业内****点击查看公司满足参数要求,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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