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答复(1):本项目资格要求中,要****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经查,****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评审专家是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及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及《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中规定:“《****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经复****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
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为115800元的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答复(2):各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的。****
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到的3家供应商报价并未出现规律性差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故仅凭价格接近并不能认定其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
点击查看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我公司在评标结束后便立即电话告知,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度经合法有效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没有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点击查看银行出具的2025年1月至今的资信证明)及财务会计制度,贵公司的《响应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制度故资格审查不通过。 综上所述,贵单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