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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资质要求 | - |
招标/采购内容 | LED显示屏,LED接收卡,视频拼接器,视频设备,股权 | 成交金额 | 14.44万元 |
招标单位 | | 招标联系人/电话 | |
代理机构 | | 代理联系人/电话 | - 代理机构其他联系人> |
中标单位 | | 中标联系人/电话 | 中标单位其他联系人> |
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
城****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启合****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安**溪龙乡后河村(祝和家房屋)
被投诉人1:
地址:递铺街道枫岭路269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安**天荒坪南路99号**商会大厦A座8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三墩镇申瑞国际银座1幢902室
四、基本情况
**启合****点击查看公司对 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4年10月23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部分产品的制造商为****点击查看公司。经审查,**市****点击查看公司持有****点击查看公司100%股权。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点击查看服务局确认,****点击查看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市****点击查看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点击查看公司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关于****点击查看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点击查看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信息:
(3.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