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 资质要求:(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资质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 信誉要求: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单位各方)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3 其他要求:(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点击查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无效处理。
3.1.4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且在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注册。(2)项目经理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B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均按无效处理。注: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不得兼任。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本项目组成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含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一方担任;(2)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联合体各方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人,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人;(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8)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