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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市****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编:543200
联系人:刘光远
**市****点击查看公司:
贵公司于2026年7 月 15日邮寄送达的关于**市**区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已收悉,我司结合项目实际履约内容,****点击查看公司全部质疑事项逐一核查、研判,现就质疑事项统一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内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质疑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合法合规,评标办法不予调整。
三、事实依据
1、现场施工条件差异化显著,无统一施工流程
本项目覆盖**区多个分散村屯,各村屯路基、边坡、地下管线分布、地形地貌、进场运输条件均不相同。投标人需自行踏勘现场,单独编制专项基础开挖、混凝土基座浇筑、路灯杆吊装、防雷接地、通电调试、现场安全防护、分批次工期组织等专项施工方案。不同投标人施工组织能力、安全管控措施、跨村屯现场协调方案、工期保障措施存在实质性区别,不存在可统一复制、标准化落地的施工履约标准。
2、后期运维、售后保障服务标准不统一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长期整体质保、故障上门维修等全生命周期运维服务。各投标人售后团队配置、备件储备规模、故障响应时效、长效运维服务方案差异巨大,服务标准无法实现统一。
3、国标仅为产品最低准入门槛,不能等同于项目整体技术统一
贵公司以灯具存在国家标准(强制性GB/推荐性TB)、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法定规范即判定 “技术标准统一”,属于对法条概念的错误解读:《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仅为产品最低质量准入门槛,仅约束产品安全、基础性能下限,不约束项目整体集成方案、施工工艺、运维服务上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约束的是项目整体技术、实施服务完全统一,而非单品零部件存在基础国标。单品有统一标准,不代表整套采购实施项目无差异化技术、服务空间,二者法律概念不能等同。
4、贵公司未履行法定举证义务,质疑主张无事实支撑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同步提交质疑函及必要证明材料。贵公司质疑材料仅罗列法规条文,未提供任何可证明本项目仅需纯现货供货、无需差异化施工、无专项运维服务的佐证材料,无客观材料佐证案涉项目属于法规规定“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类货物项目,质疑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四、法律依据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本条所指 “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评判对象为项目全履约链条整体,特指同质化程度极高、无差异化施工、运维、履约方案,仅价格作为核心竞争要素的纯通用现货货物(如办公耗材、标准成品家具、无任何安装运维配套的裸设备),并非产品存在国家标准即直接认定标准统一。)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处理结论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对法律法规理解存在重大偏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6年7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