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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一、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中第11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11.2 收费标准按照《****点击查看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号》规定的“工程类”标准费率收取,计算基数为中标金额。”,更正为:“11.2 收费标准按照《****点击查看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号》规定的“工程类”标准费率下浮20%收取,计算基数为中标金额。” 。
二、本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招标单位:****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