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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04-30
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一、 投标人疑问回复:
1、经深入研究本项目的清单内容,本项目的核心工作内容均围绕道路照明工程展开。然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仅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市政壹级资质。从项目的实际需求来看,这一资质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虽然市政资质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项目的基础施工能力,但道路照明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独特性,例如照明灯具的选型与安装、智能照明系统的构建、照明电缆的敷设等工作,都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验。仅依靠市政资质难以充分满足项目在照明专业领域的技术要求,可能会限制一些在道路照明工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优势的企业参与投标。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调整为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联合体成员需分别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回复:详见本项目2025年5月9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补疑第一部分。
2、五里墩样板灯具图片拆除的灯具是否归施工单位
回复:拆除的路灯灯具、监测设备、线缆等运送至管养单位指定地点。
3、关于招标文件澄清第一条改为“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请问,牵头单位为市政壹级资质的企业,联合体成员单位无市政壹级资质,但是提供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及奖项是否认可
回复: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业绩、奖项均予以认可。
4、关于项目经理业绩理解上有点歧义,招标文件P66页,评审因素为“项目经理业绩”,评审标准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请问是同一个人(项目经理)提供2个业绩还是两个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共提供2个业绩
回复:同一个人(项目经理)提供2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和两个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共提供2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均可。
5、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能否作为联合体参与方
回复:本项目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招标公告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联合体参与方投标人自行考虑。
6、若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任意一方的人员
回复:可以
7、鉴于项目主体工程为专业照明工程,请问项目经理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为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是否可以
回复: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若联合体投标,是否任意一方为牵头方均可
回复:是的。
9、2024 年度市管路灯 LED 节能改造项目施工(招标编号:****点击查看)招标文件未看见BIM相关内容要求,在招标文件P179页有BIM演示委托代表内容要求。请问投标文件是不是不需要提供这个内容。
回复:本项目无BIM相关内容,上述内容为基本格式,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BIM演示委托代表》。
10、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更新LED灯具,安装单灯控制器,改造变配电设施,更新监控终端,更新地下电缆(其中包含快车道、辅道、侧石、人行道、绿化的破复),改造智慧照明平台系统等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具体要求详见图纸、清单。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内容描述为专业承包范围,为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工程及智能化专业工程,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范围,本项目要求资质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1: 为更好的履行本项目的专业性特点,将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智能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修改为: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回复:经论证,相关资质设置符合要求,不予修改,本项目联合体要求已在2025年5月9日发布的补疑第一部分中调整,按招标文件及补疑执行。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点击查看
地址:**市**路 550 号
联系人:曹工
电 话:0551-****点击查看2248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址:**市**新区**路 2588 号(**大道与**路**)六
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点击查看3267、****点击查看3831
2025 年 5 月 15日
原项目名称: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04-30
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一、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注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而招标文件同时勾选了两类业绩证明资料,请问投标时具体提供哪些业绩证明资料
回复:投标时提供勾选的任一类别。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业绩和项目经理奖项荣誉评分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5分,项目经理奖项荣誉5分。
问题一:请问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业绩和奖项是否均认可
回复:是的。
问题二:请问联合体双方提供的业绩和奖项是否可以累计计分
回复:若联合体双方提供的业绩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累计计分。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经理奖项荣誉数量要求为1个。
问题三: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和奖项是否均可
回复:是的。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4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请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本条是否指提供投标项目经理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均可
回复:是的。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6页“项目经理业绩”中“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请问:本条是否指提供投标项目经理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均可
回复:是的。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7页“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或市政桥梁工程或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或城市照明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点击查看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奖项得 5 分,本项最多计取 1 个奖项,满分 5 分。”。
请问:本条是否指提供投标项目经理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技术负责人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均可
回复:指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或市政桥梁工程或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或城市照明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点击查看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6、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为6343万元,根据项目标的,主体工程为照明工程。因此,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具备参与资格。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联合体双方均需具备相同资质,这排除了更符合项目标的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资质的企业。鉴于项目标的主体工程为照明工程,给予专业照明企业参与的机会,能否将联合体成员方资质要求调整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回复:详见本项目2025年5月9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补疑第一部分。
7、本项目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为市政道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鉴于项目标的主体工程为照明工程,建议将项目技术负责人调整为市政道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回复:不予修改。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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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
原项目名称: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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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日期:2025-04-30
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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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标文件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7 修改如下: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2)联合体各方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4)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增加“(19)投标人(或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单位或投标人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具备智慧照明平台系统开发能力。中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其具有智慧照明平台系统开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如业绩合同等)供招标人或业主单位核查。经核查如其不具备智慧照明平台系统开发能力,招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上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处理”。
二、投标人疑问回复:
1、关于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
提问:我单位提供项目经理业绩1个、技术负责人业绩1个,是否满足满分要求。
回复: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若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业绩1个、技术负责人业绩1个,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视为2个业绩予以计分。
2、根据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标准(p66)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请问拟委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各提供一个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若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业绩1个、技术负责人业绩1个,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视为2个业绩予以计分。
3、请问我单位拟委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获****点击查看协会颁发的“2022年度**市政工程优质奖”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4、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即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此条款不合理。请修改。 建议修改为: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 2 家;
(2)联合体各方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中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要求;
(3)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中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 3.1.6 信誉要求;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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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